(體外字〔2002〕111號2002年5月15日)
二、申辦國際體育活動應把握以下具體原則:
(一)申辦城市的場、館設施已具規模,在接待、交通、通訊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備條 件:
(二)申辦項目的選擇要"以我為主",在我國有較為廣泛的群眾基礎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動該項目在我國的發展和提高;
(三)申辦國際體育活動應統籌規劃,避免在時間、地點等方面與其他重大活動發生沖突;
(四)可望得到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及其多數會員的支持;
(五)參照國際慣例,符合相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
(六)量力而行,勤儉節約;
(七)以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為契機,展示我改革開放取得的偉大成就,體現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和"團結、友誼、進步"的精神風貌。
三、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必須按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
(一)下列活動的申辦須報國務院批準:
1.國際或亞洲、地區性綜合性運動會;
2.政治敏感性強或邀請外國正部長以上官員、前國家元首、前政府首腦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
(二)申辦邀請外國前國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腦以及其他重要高層人士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須征得外交部同意,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必要時報國務院批準。
(三)下列活動的申辦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報外交部備案:
1.邀請外國副部級或相當級別人員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
2.規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四)申辦其他國際體育活動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
四、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具體要求:
(一)須經國務院批準的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并與外交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一般應在有關國際體育組織要求的申辦截止日期前1個月上報。報文中除請示文件外,還應有申辦地政府的申辦報告、國家體育總局的審核意見,以及外交部簽署的意見,并附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
(二)須向外交部備案的活動,經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后,報外交部備案。上報的文件中除正常的請示文件外,還應提供活動承辦地政府的申辦報告或同意函。
(三)須經體育總局批準的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有關國際體育組織要求的申辦截止日期前3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報批。請示中須注明: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名稱、舉辦日期、地點、規模、經費預算、經費來源等內容,并附活動承辦地體育主管部門或承辦單位的同意函.
五、經批準舉辦的一般性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該活動舉辦日期前1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活動準備方案和接待安排計劃。
六、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或綜合性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該活動舉辦日期前6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籌備工作詳細計劃,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委會組成情況:
(二)經費預算和落實情況;
(三)競賽組織計劃;
(四)接待工作計劃;
(五)開、閉幕式等重大活動籌備計劃。
七、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國際體育活動,在活動結束后,由國家體育總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及國務院報總結報告,并抄送外交部。
八、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舉辦的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活動舉辦后1個月內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總結報告。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國家體委《關于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暫行規定》自行廢止。其他涉及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規定或通知,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